欧盟《电梯指令》的发展概况
在新方法指令的框架下,1995年6月29日, 欧盟发布了95/16/EC《电梯指令》,该指令适用于在建筑物中永久性使用的电梯及其安全部件。
95/16/EC对电梯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允许电梯和安全部件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的条件、合格评定程序、加贴CE标记的要求,以及各成员国为符合该指令而应当采取的措施等作出了规定。经过十多年的实践,95/16/EC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2016年4月2014/33/EU《电梯指令》替代了95/16/EC,2014/33/EU在继承了95/16/EC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完成修订,欧盟作为重要的电梯市场,研究2014/33/EU对指导我国电梯出12欧盟具有重要意义。



 


《电梯指令》作为欧盟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指令之一,对统一欧盟电梯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
除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途径外,欧盟在《电梯指令》实施中也及时将相关的信息通过欧盟委员会网站公布这样使未参与上述组织活动的其他相关利益方,尤其是欧盟境外的行业组织、电梯制造商等能及时了解信息,避免了不必要的事后沟通、整改,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这些公开信息主要包括:为确保对《电梯指令》理解的一致性,欧盟委员会起草了《电梯指令实施指南》,及时公布《电梯指令》协调标准最新清单、替代的协调标准以及新列入的协调标准实施日期等相关信息;公布并及时更新指定机构(Notified Body),公布的相关信息包括所有被批准的指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可开展的合格评定范围、认可证书有效期,以及被吊销资格的指定机构名录等。

2.建立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
在95/16/EC第16条中规定:可敦促欧盟委员会对《电梯指令》实施初期的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必要的修正。2002年,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的报告和电梯工作组的讨论内容,启动了对《电梯指令》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2008年7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关于构建新法律框架的768/2008/EC号决议,开启了欧洲新方法向新法律框架过渡的进程二95/16/EC作为首批基于新法律框架修订的指令之一,于2014年完成了修订工作.发布了2014/33/EU。


三、2014/33/EU的主要变化
2014/33/EU是完全按照新法律框架而制定的,其更新的内容主要涉及:市场参与者的职责、认证机构和质量保证措施。

市场参与者的定义
95/16/EC只定义了“电梯安装者”和“安全部件制造商”两个市场参与者,为了进一步强化和明确市场参与者的责任,2014/33/EU对市场参与者进行了重新定义,主要有:
①整机安装商:对电梯的设计、生产、安装以及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者实体;
②电梯安全零部件制造商:自主生产的电梯零部件,或设计、为电梯零部件贴牌的自然人或者实体;
③授权代表(电梯整机或安全零部件):由安装商或制造商书面授权,代安装商和制造商行驶相应任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且生活或注册在欧盟成员国境内;
④进口商(安全部件):从第三国把安全部件引进到欧盟市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且生活或注册在欧盟成员国境内;
⑤经销商(安全部件):在供应链上,将安全部件引入欧盟市场的、非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⑥经营者:指安装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

适用范围
1、 本指令适用于在永久性建筑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机。并且也适用于列入附录Ⅳ中用于这类升降机的安全性部件。
2、 就本指令而言,“升降机”的旨意是指用于特定高度的一种器具,具有一台沿着刚性的与地平面的夹角大于15度斜面的导轨移动的载车,并且是按预定用途运送:──人员; ──人员和货物; ──若载车容许时,货物单独运载,此乃指一个人可以毫无困难地进入载车,并且适于控制器位于载车内或一个人到达车内。 沿着固定路线移动而不是沿着刚性导轨移动的升降机,应包括在本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剪刀式(分离式(scissor)升降机)。
3、(1) 锁定上下着地门的装置。
(2) 附录Ⅰ的3.2节所述的防止载车掉落或防止载车未受抑制的向上运动的防止掉落装置。
(3) 限制超速装置
(4) (a) 能量蓄积减震器 :或者是无衬垫的;或者带反回运动的减震器。 (b)能量消耗减震器
(5) 用作防止掉落时装有水压千斤顶的安全装置 (6) 带电子元件安全开关形式的电气安全装置。

不适用范围
1、国有或私人运输人员的缆索铁道车,包括电缆车
2、为军用和警察用为目的而专门设计和建造的升降机
3、矿山升降机
4、剧院升降机
5、装于交通工具上的升降机
6、连在机器上并且是专门用于进入车间的升降机
7、齿轨和齿轮载车
8、施工现场用于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与货物的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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